(2015)湖执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156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1972年6月1日生,汉族,住三门峡市崖底街道办事处田家渠**号。被执行人卢某某,男,1979年5月6日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街道办事处卢家渠***号。身份证号:4112021979********。高某某与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已审理终结,现(2013)湖民一初字第21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卢某某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因被执行人无可财产供执行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湖民一初字第217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卢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曲俊刚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聂永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