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3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沙鑫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长沙鑫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34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252号云海湾小区会所。法定代表人卢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鑫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安泰新村017栋103房。法定代表人汪秀。上诉人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沙鑫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5)天民初字第117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项目的债权债务与上诉人无关,本案属于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本案遗漏当事人,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应移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与长沙鑫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浅水湾一期·怡和山庄”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第三十四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物业服务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当事人双方没有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约定,合法有效。本案所涉物业位于长沙市××心区,本案诉讼标的为4695474.30元,未达到本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标准,亦不属于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故本案应由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管辖。至于涉案项目的债权债务是否与上诉人有关,以及本案是否遗漏当事人,属于实体审理的范畴,不属于管辖异议的审查范围。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左 武审判员 肖志红审判员 向 丹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袁 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