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普法占执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陈晓旋与陈耿填、蔡东明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旋,陈耿填,蔡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揭普法占执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陈晓旋,男,汉族。被执行人陈耿填,男,汉族。被执行人蔡东明,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的(2015)揭普法占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耿填、蔡东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耿填、蔡东明履行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陈耿填、蔡东明付还申请执行人陈晓旋借款人民币(下同)800000元及从2014年4月4日起按借款500000元、2014年8月9日起按借款300000元,分别按中国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利息至还清欠款之日止;2.被执行人蔡东明对被执行人陈耿填的上述借款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被执行人陈耿填、蔡东明付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1565元;4.被执行人陈耿填、蔡东明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被执行人陈耿填、蔡东明缴交本案执行费10516元。但被执行人陈耿填、蔡东明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耿填、蔡东明的银行存款(冻结、划拨以借款800000元及从2014年4月4日起按借款500000元、2014年8月9日起按借款300000元,分别按中国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利息至还清欠款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11565元、执行费10516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少雄代理审判员 张创告代理审判员 张炜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国龙PS:本件仅供个人学习、参考使用,请以正式送达文本为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