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恢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晋城市宏泰德工贸有限公司与阳城县锦泽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城市宏泰德工贸有限公司,阳城县锦泽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阳恢执字第171号申请人晋城市宏泰德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鹏,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阳城县锦泽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新顺,任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晋城市宏泰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城县锦泽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晋城市宏泰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城县锦泽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本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3)阳民初字第13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大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