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执民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章利仙与徐四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章利仙,徐四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执民字第534号申请执行人章利仙。被执行人徐四英。本院在执行章利仙与徐四英(2015)衢执民字第534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了异议。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被执行人的异议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衢执民字第534号案件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蓝建军审 判 员 王 鹏 程代理审判员 徐 燕 飞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彭 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