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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执民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章利仙与徐四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章利仙,徐四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执民字第534号申请执行人章利仙。被执行人徐四英。本院在执行章利仙与徐四英(2015)衢执民字第534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了异议。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被执行人的异议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衢执民字第534号案件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蓝建军审 判 员 王 鹏 程代理审判员 徐 燕 飞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彭   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