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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盐商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曹群东、张兴与张兴、姜月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群东,张兴,姜月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盐商初字第631号原告:曹群东。被告:张兴。被告:姜月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群东诉被告张兴、姜月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曹群东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群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1元,由原告曹群东负担。审判员  张卫群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步军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