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商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与张伟伟、姜月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张伟伟,姜月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商初字第26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建军东路20号。负责人陈新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沈党开,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伟伟,个体从业者。被告姜月娥(系张伟伟妻子),个体从业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与被告张伟伟、姜月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60元,依法减半收取298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负担。审 判 长 邵 伟审 判 员 朱庆蓉人民陪审员 董 琴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韩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