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郯民初字第2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朱振北与被告尹峰等民间借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振北,尹峰,王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2568号原告朱振北被告尹峰被告王欣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振北与被告尹峰、王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欣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财富广场F号楼1-1901号房产一套、被告尹峰所有的位于临沂市河东区银丰佳园4号楼东单元501号房产一套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王欣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财富广场F号楼1-1901号房产一套予以查封(临房权证兰山区第000271537);二、对被告尹峰所有的位于临沂市河东区银丰佳园4号楼东单元501号房产一套予以查封(备案号:YS117871)。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隐匿、变卖、处分被查封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佟晓赋审判员  刘国政审判员  颜廷湘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