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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益民初字第0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梁佳佳与杨帅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杨某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益民初字第0151号原告梁某,农民。被告杨某,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杨某扶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邱庆春人民陪审员  范效菊人民陪审员  陈天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严加力书 记 员  邓 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