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0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康亮飞与王彦雄、李丽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亮飞,王彦雄,李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0276号申请执行人康亮飞,男,1967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王彦雄,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李丽丽,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神木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4日作出的(2014)神民初字第046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彦雄、李丽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由被执行人王彦雄、李丽丽偿还申请执行人康亮飞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1月25日起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案件受理费650元及申请执行费410元由被执行人王彦雄、李丽丽负担。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再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46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鑫审判员 刘耀光审判员 刘云飞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