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立民催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中山市古镇聚广源灯饰厂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二法立民催字第243号申请人:中山市古镇聚广源灯饰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代表人:汪东军。申请人中山市古镇聚广源灯饰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4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060443014776815的普通支票1张(付款行广发银行中山古镇支行,出票人中山市古镇聚广源灯饰厂,票面金额50000元,收款人空白)无效;二、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中山市古镇聚广源灯饰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曾同源审 判 员 潘国鼎代理审判员 刘紫怡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