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开民保执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由春洪与被申请人沈阳旺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开民保执字第00054号申请人:由春洪,男,汉族,1974年9月4日出生,住抚顺市新抚区。被申请人:沈阳旺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郑学纯。申请人由春洪与被申请人沈阳旺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沈阳旺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30万元,并提供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由春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沈阳旺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艳人民陪审员 李明洋人民陪审员 崔晓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