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王高亮与陈秀中、胡韩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770号原告王高亮,男,汉族,1980年8月19日生,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十堰市五堰街办滨河新村14号楼。委托代理人汤秀玉,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陈秀中。委托代理人曾富民,湖北邦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胡韩林,十堰市格润工贸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高亮诉被告陈秀中、胡韩林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高亮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高亮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高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8元,实际收取900元,由原告王高亮负担。审判员余仁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赵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