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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民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陈某与赵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民初字第386号申请人:陈某,经商。被申请人:赵某,经商。委托代理人:李建成,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永亮。本院受理原告赵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后,申请人陈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申请人、被申请人双方已于2011年先后定居在西班牙,迄今已3年以上,并享有长期居留权,现西班牙巴塞罗那已是双方的经常居住地。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由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定即西班牙巴塞罗那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并未排除国内法院的直接管辖,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申请人陈某的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陈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姚墨雨代理审判员  牛文军人民陪审员  徐国火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洪津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