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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焦民劳终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温县华杨科技造林专业合作社与刘兴福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县华杨科技造林专业合作社,刘兴福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焦民劳终字第001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县华杨科技造林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温县赵堡镇刘圪垱村。法定代表人武华山,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范瑞玲,女,195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该单位职工。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兴福,又名刘利明,男,195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县。委托代理人张通,温县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温县华杨科技造林专业合作社与上诉人刘兴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温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1日作出(2014)温民劳初字第00079号民事判决。温县华杨科技造林专业合作社、刘兴福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武华山及委托代理人范瑞玲,被上诉人刘兴福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温县人民法院(2014)温民劳初字第0007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温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毛富中审 判 员  陈金刚代理审判员  王长坡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