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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2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陈洪林与孔万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林,孔万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红民初字第2527号原告陈洪林,男,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孔万旺,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陈洪林诉被告孔万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洪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原告已预交),应予退回。邮寄送达费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洪林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锐琪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新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