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初字第2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继萍与被告河南迪益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萍,河南迪益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2005号原告张继萍,男,196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常兴武,济源市承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迪益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济源市沁园南路139号。法定代表人卢银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建波,济源市沁园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继萍与被告河南迪益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及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常兴武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孟建波到庭参加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4月20日被告向其借款115万元,给其出具了借据,约定月息2分。后利息支付到2014年7月20日,剩余本金115万元及利息未予给付。现要���被告归还上述借款11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8月20日按月息2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被告辩称,借款及归还利息情况属实,但现在没有钱归还。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15万元,给原告出具了借据,约定月息2分。后利息支付到2014年7月20日,剩余本金115万元及利息未予给付。另,本案原告在诉前申请对被告在济源奇正地产有限公司持有的股金64万元进行保全,本院对该股金采取了保全措施。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款115万元,约定月息2分,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予以认定。利息支付到2014年7月20日,剩余本金115万元及利息未予给付,双方认可,所以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本金11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8月20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河南迪益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继萍11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8月20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50元、保全费3720元,共计18970元,均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瑞清人民陪审员 孙亭亭人民陪审员 赵文宣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史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