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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莲执民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辛义勇与河北中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丽莲执民字第381号申请执行人辛义勇。被执行人河北中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永安街46号。法定代表人:李黎明,执行董事。第三人郝石晋。第三人刘秋茹。第三人李黎明。本院在执行辛义勇与河北中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4)丽莲执民字第38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追加第三人郝石晋、刘秋茹、李黎明为本案被执行人,在各自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辛义勇承担责任。申请执行人辛义勇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追加第三人刘秋茹为被执行人。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辛义勇撤销追加第三人刘秋茹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宋云生执行员  陈彦鸣执行员  徐建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姜慧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