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州法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2014)州法执字第12-1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行与候昌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行,候昌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州法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行,地址:吉首市武陵西路6号。(以下简称州建行)法定代表人欧学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田波,男,湖南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候昌松,男,汉族,1965年12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花垣县花垣镇南门村*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行诉候昌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12)州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候昌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及时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候昌松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该案执行困难向我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2)州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向忠莲执行员 邓 军执行员 田拥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