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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钟祥执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世友与沈太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执字第00094号申请执行人王世友。被执行人沈太国。本院在执行王世友与沈太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执行人沈太国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王世友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钟祥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钟祥郢民二初字第0009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春生审判员  王之山审判员  严楚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肖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