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钟祥执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世友与沈太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执字第00094号申请执行人王世友。被执行人沈太国。本院在执行王世友与沈太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执行人沈太国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王世友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钟祥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钟祥郢民二初字第0009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春生审判员 王之山审判员 严楚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肖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