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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恢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田茂贵与涂昌珍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茂贵,涂昌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恢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田茂贵,男,1978年7月生,汉族,住贵州省黄平县。被执行人:涂昌珍,女,1983年3月生,汉族,住贵州省黄平县。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黄平县人民法院(2007)黄民初字第5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200元,被执行人支付了2007年、2008年的小孩抚养费后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涂昌珍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黄平县支行账号为622**************42的账户有存款人民币24266.1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执行人涂昌珍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黄平县支行账号为622**************42的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24266.15元,并划扣存款人民币16902.00元至黄平县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在中国建设银行黄平县支行开户的520***************91的账户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灵芝审判员  潘忠武审判员  石 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瞿运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