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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中央储备粮安阳直属库申请执行刘运霞、刘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央储备粮安阳直属库,刘运霞,刘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10-1号申请执行人中央储备粮安阳直属库。被执行人刘运霞,女,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锋,男,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3日立案执行。我院于2015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运霞、刘锋在金融机构存款110000元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李勇刚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子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