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东民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杜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东民初字第781号原告杜某,女,1968年9月19日生,汉族。被告王某,男,1971年3月2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旭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飞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