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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终字第4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魏龙与成都戛纳湾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魏龙,成都戛纳湾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47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魏龙,男,汉族,1976年10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戛纳湾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双流华阳街办滨河路二段368号。法定代表人王宏,董事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陈魏龙与被上诉人成都戛纳湾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陈魏龙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 杨审 判 员  苟学恩代理审判员  谢 维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青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