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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扶执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淑芝与被执行人姜连和张友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淑芝,姜连和,张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扶执字第495号申请执行人李淑芝,现住扶余市。被执行人姜连和,男,1954年9月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陶赖昭镇二十家子村被执行人张友,男,1962年2月1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陶赖昭镇陶北村申请执行人李淑芝与被执行人姜连和张友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松原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日作出(2012)松民一终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姜连和给付赔偿款79983元,被执行人张友给付26956.61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友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淑芝与被执行人姜连和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40000元,剩余执行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松民一终字第423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苗得志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亚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