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仁民初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仁民初字第00061号原告周某某,男,1983年6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游本刚、聂飞,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某某,女,198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汪绍文,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宋艳琼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史安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