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初字第1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张艳秋与邱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秋,邱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1032-1号原告张艳秋。被告邱仁(曾用名邱振),男,1979年3月9日生,住鱼台县谷亭镇鱼新二路***号*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3708271979********。原告张艳秋与被告邱仁(曾用名邱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邱仁名下的鱼台县鱼新二路北,湖凌三路东名仕嘉园第8、9间,108、109、208、209房产(合同编号2007-字第19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艳秋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邱仁(曾用名邱振)名下的位于鱼台县名仕嘉园108、109、208、209房产。二、查封担保人韩���名下鱼房权证谷亭建设私字第××号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新虎代理审判员 王广树代理审判员 王大鲁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环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