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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泉执行字第2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晋江市千惠服饰织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积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江市千惠服饰织造有限公司,林积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泉执行字第223-2号申请执行人晋江市千惠服饰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蔡奕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林积萍,男,香港居民,现住石狮市。申请执行人晋江市千惠服饰织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积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作出的(2011)泉民初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晋江市千惠服饰织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积萍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据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泉民初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亚生审判员  魏敬阳审判员  陈主忠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小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