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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二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文诉与被告张浩莎、蒋明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张浩莎,蒋明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二初字第468号原告王文,云南省文山市人,金融,家住文山市。委托代理人王胜,云南华汇(文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卢应聪,云南华汇(文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浩莎,云南省文山市人,家住文山市。被告蒋明坚,云南省文山市人,家住文山市。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原告王文与被告张浩莎、蒋明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90.00元,减半收取1945.00元,由原告王文负担。审判员  廖玉忠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向文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