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达云通申请执行段勇 天津金科铜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达云通,段勇,天津金科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224号申请执行人达云通。委托代理人刘德信。被执行人段勇。被执行人天津金科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花绍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关志红,辽宁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达云通与被执行人段勇、天津金科铜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2012)东民初字第14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按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务报酬325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金科铜业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且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给付完毕。本案执行费50元(免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东民初字第140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金洪刚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