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3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夏然普与井海令、种道全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然普,井海令,种道全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3996号原告:夏然普,男。委托代理人:周步海,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井海令,男。被告:种道全,男。原告夏然普与被告井海令、被告种道全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杨礼球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然普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步海、被告井海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种道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夏然普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礼球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藏栩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