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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执民字第1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温州高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董文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高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董文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1667号申请执行人:温州高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董文忠身份证:×××061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瑞商初字第0190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董文忠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董文忠名下有车辆(车牌号码:浙C×××××;品牌:欧旅牌;车辆类型:小型汽车;车身颜色:灰)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车牌号码:浙C×××××;品牌:欧旅牌;车辆类型:小型汽车;车身颜色:灰)。二、扣押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丁朝桃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