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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湾民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乐山春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华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春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华贯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湾民初字第456号原告:乐山春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沙湾区嘉农镇嘉兴路78、80号。法定代表人:赵建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林正东,四川乐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永康路628号。法定代表人:刘建春。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山春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华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山春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乐山春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54.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华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7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本案诉讼保全费1,789.00元,由被告华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7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审判员  梁琼先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杰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