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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二终字第00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二终字第007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上诉人张某甲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14)元民一初字第01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某甲又以为减少诉累为由,于2015年6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某甲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甲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张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苑颖新审判员  颜景山审判员  李荣水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晓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