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二终字第00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二终字第007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上诉人张某甲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14)元民一初字第01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某甲又以为减少诉累为由,于2015年6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某甲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甲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张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苑颖新审判员 颜景山审判员 李荣水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晓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