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10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李勇诉北京市开源易通仓储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北京市开源易通仓储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10538号原告李勇,男,1979年11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孟祥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开源易通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晨光建材城东侧,注册号110113000292966。法定代表人王树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勇与被告北京市开源易通仓储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李勇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北京市开源易通仓储有限公司存放于北京银行顺义支行(账号×××)的财产417936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同时表示如保全错误愿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院认为李勇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将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北京市开源易通仓储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顺义支行账号为×××内的存款四十一万七千九百三十六元,期限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棋其格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春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