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凤翔民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忠祥诉前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忠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翔民保字第00041号申请人: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凤翔县城关镇东湖路中段82号。法定代表人:王波峰,该联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吕龙,该联社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张忠祥。申请人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情况紧急,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忠祥在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52161.17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忠祥在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52161.17元。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孔永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卢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