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仲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胡煜生与王光霞、罗棉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煜生,王光霞,罗棉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仲保字第110号申请人:胡煜生,男。法定代理人:胡育浩,男。系申请人的父亲。法定代理人:陈海虾,女。系被申请人的母亲。被申请人:王光霞,女。被申请人:罗棉丰,男。申请人胡煜生因与被申请人王光霞、罗棉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罗棉丰名下的浙X**号小型轿车(查封价值以人民币30000元为限)。本院认为,申请人胡煜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罗棉丰名下的浙X**号小型轿车。查封期限为两年,如期限届满,上述财产仍未处置,申请人应当向本院书面申请��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上述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出租、变卖、抵押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贵传代理审判员 马家驹代理审判员 苏绿琴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小云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