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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商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邢宝庆与莒县双宇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宝庆,莒县双宇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商初字第488号原告:邢宝庆。委托代理人:马瑞合,昌邑博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莒县双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法定代表人:庄须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原告东营金亿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昌邑市济贤养老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昌邑市彪佳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7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7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齐登强人民陪审员  董剑峰人民陪审员  高玉山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萌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