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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叶民初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拜小社与马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拜小社,马强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527号原告拜小社,女,1961年1月19日出生,回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聂文来,叶县城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强,男,196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拜小社诉被告马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马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拜小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拜小社负担。审判长  徐秋坡审判员  陈兆丰审判员  靳英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梅艳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