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叶民初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拜小社与马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拜小社,马强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527号原告拜小社,女,1961年1月19日出生,回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聂文来,叶县城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强,男,196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拜小社诉被告马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马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拜小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拜小社负担。审判长 徐秋坡审判员 陈兆丰审判员 靳英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梅艳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