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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新法执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林银带与李熔珊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银带,李熔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新法执字第353号申请执行人林银带,女,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身份证号码×××2021。被执行人李熔珊,女,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身份证号码×××7445。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银带与被执行人李熔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具体去向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清新法执字第35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永光审判员  黄顺明审判员  陈健聪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