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民初字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李健与绵阳积家实业有限公司、张晓峰、杨宁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健,绵阳积家实业有限公司,张晓峰,杨宁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79号原告:李健,男,回族,生于1967年2月15日,四川省绵阳市人,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夏雨,四川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绵阳积家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晓峰,男,汉族,生于1976年12月28日,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杨宁远,男,汉族,生于1981年10月10日,住绵阳市涪城区.原告李健诉被告绵阳积家实业有限公司、张晓峰、杨宁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请求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凌宇人民陪审员 杨洪汉人民陪审员 姜华成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