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峨眉山市中山铁合金冶炼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恒鑫锐炉料有限公司、贺杰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峨眉山市中山铁合金冶炼有限公司,成都恒鑫锐炉料有限公司,贺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330号申请执行人峨眉山市中山铁合金冶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连洪,董事长。被执行人成都恒鑫锐炉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杰,总经理。被执行人贺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2)峨眉民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2月30日受理峨眉山市中山铁合金冶炼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恒鑫锐炉料有限公司、贺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贺杰名下的奥迪牌小型汽车予以查封并扣押。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嘉斌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 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