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羊执字第3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陈娟与袁小波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娟,袁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羊执字第375-2号申请执行人陈娟。被执行人袁小波。陈娟申请执行袁小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4)青羊民初字第19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陈娟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朱世平按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4)青羊民初字第1949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向陈娟给付20407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且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4)青羊民初字第19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钱 涛执行员 许云健执行员 吕 琨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许 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