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19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陈玉贤与生吉川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_1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贤,生吉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1980-1号原告陈玉贤,女,195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生吉川,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2015)农民初字第1980-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生洪军在农安县环境保护局的死亡抚恤金,经查,生洪军的父亲生永山尚生存,故对属于生永山的抚恤金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解除对生洪军在你单位的死亡抚恤金的二分之一。审 判 长 马宝海审 判 员 崔立群人民陪审员 王利侠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