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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19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陈玉贤与生吉川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_1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贤,生吉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1980-1号原告陈玉贤,女,195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生吉川,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2015)农民初字第1980-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生洪军在农安县环境保护局的死亡抚恤金,经查,生洪军的父亲生永山尚生存,故对属于生永山的抚恤金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解除对生洪军在你单位的死亡抚恤金的二分之一。审 判 长  马宝海审 判 员  崔立群人民陪审员  王利侠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