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民一初字第00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李志国与巢湖市烔炀镇中李村民委员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国,巢湖市烔炀镇中李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0706号原告:李志国,男,196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友林,巢湖市法律援助中心烔炀工作站工作人员。被告:巢湖市烔炀镇中李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马永宁,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国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志国承担。审判员 方江锋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