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初字第0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4
案件名称
林尧与蒋、骆才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尧,蒋一,骆才余,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初字第0985号原告林尧。委托代理人蒋磊,宜兴市阳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一。被告骆才余。委托代理人吕城,宜兴市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人民南路266号义源大厦3楼。负责人杨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旭敏,该公司职员。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林尧诉被告蒋一、骆才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尧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蒋一、骆才余、平安保险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林尧申请撤回对被告蒋一、骆才余、平安保险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尧撤回对被告蒋一、骆才余、平安保险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法医鉴定费2520元,合计2720元,由蒋一负担1904元,骆才余负担816元。审判员 储晓惠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 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