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陆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707号原告孙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湖北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诉讼代理。被告陆某某。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陆某某、周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为3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何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何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