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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高古狮与高细财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250号原告高古狮,男,195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委托代理人庄坑林,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志坤。被告高细财,男,1957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第三人高文辉,男,197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委托代理人陈艺德,福建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高细献,男,196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第三人高江龙,男,195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第三人高亚义,男,1964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古狮与被告高细财、第三人高文辉、第三人高细献、第三人高江龙、第三人高亚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古狮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古狮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古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3元,减半收取126.5元,由原告高古狮负担。审判长郑贤德代理审判员尤松松人民陪审员江振龙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郭天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