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行终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庆中与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庆中,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二中行终字第87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庆中,男,1962年5月30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晓娟,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115号。法定代表人谭玉梅,女,局长。委托代理人周梓岩,男。委托代理人孙波,男。张庆中因诉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行政违法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行初字第21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张庆中向一审法院诉称,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核发京建西拆许字(2007)第55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以下简称被诉许可证)违法,请求撤销被诉许可证。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8日,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针对张庆中与北京城市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拆迁补偿安置纠纷作出了西房裁字(2014)第206号《城市房屋拆迁纠���裁决书》。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已对张庆中与北京城市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拆迁补偿安置纠纷作出了《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张庆中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对上述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的合法性审查予以保护。故张庆中针对被诉房屋拆迁许可行为向一审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已不具备法定起诉条件,对其起诉,应予以驳回。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张庆中的起诉。张庆中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认为,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核发的被诉许可证与其作出《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的行为系两个行政行为,张庆中有权对被诉许可证提起诉讼,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本院认为,鉴��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已于2014年9月18日针对张庆中与北京城市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拆迁补偿安置纠纷作出了《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张庆中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对上述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的合法性审查予以保护。故张庆中针对被诉房屋拆迁许可行为向一审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已不具备法定起诉条件,一审裁定据此驳回张庆中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张庆中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宁代理审判员 沈冲代理审判员 杨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陶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