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民初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孟成龙与苏雷兵、彭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成龙,苏雷兵,彭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820号原告:孟成龙,居民。委托代理人:赵航,菏泽牡丹创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雷兵,居民。被告:彭静,居民。原告孟成龙与被告苏雷兵、彭静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成龙于2015年0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成龙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孟成龙负担。审判员 李庆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潘美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