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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牡民初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孟成龙与苏雷兵、彭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成龙,苏雷兵,彭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820号原告:孟成龙,居民。委托代理人:赵航,菏泽牡丹创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雷兵,居民。被告:彭静,居民。原告孟成龙与被告苏雷兵、彭静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成龙于2015年0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成龙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孟成龙负担。审判员  李庆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潘美霞 微信公众号“”